在四川省宜宾市,被告人朱XX为收回投入某酒店的资金,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然而经再审,该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郑X而言,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可能会失去自由。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受了郑X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贾超颖律师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工作。在案件侦查阶段,凭借这段检察院实习经历所积累的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经验,贾超颖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他仔细研究案件的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试图从证据中找到对郑X有利的因素。同时,他也充分发挥自己熟悉司法流程的优势,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在与郑X及其家属沟通时,他能够充分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有效安抚他们的情绪,让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有更清晰的认识。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贾超颖律师曾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这段经历让他熟悉法院的审判思路和标准。他提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他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向检察院阐述自己的观点,争取对郑X有利的处理结果。
到了审判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结合之前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进一步阐述郑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同时,针对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情况,他强调郑X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他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虚假诉讼行为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当地法律界有着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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