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A女士和B先生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他们没有约定财产分别制,所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024年8月起,B先生和C女士发展出不正当男女关系,B先生在没得到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给C女士转了很多钱,用于C女士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和C女士协商让其返还,都没有结果,于是委托张雯雯律师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张雯雯律师执业多年,执业第8年时遇到了此案。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整理关键证据。收集了A女士和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固定了B先生和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
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被告主张自己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没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她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在法院调查与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张雯雯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非常细致,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长期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要谨慎,这类问题属于高频漏洞。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夫妻双方可以提前明确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规则,在遇到财产赠与等重大问题时,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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