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原告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受伤照片,并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刘X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意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意公司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刘X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刘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与丈夫、同事)、诊断证明等,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和现场监控录像。周赫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以下证据补强行动:
1.强调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和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证明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
2.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已对病历修正情况作出解释,且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
3.全面梳理并出示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的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复议程序合法。
4.针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在庭审中,意公司提出病历记载与工伤陈述不一致、复议程序违法等质证理由。周赫律师依据上述证据补强行动进行了回应。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以下方法论:一是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的论证,构建“时间—行为—伤情”三位一体的证明体系;二是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确保程序无瑕疵;四是有效应对对方对证据的攻击,强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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