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曾担任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咨询、信息等帮助,先后收受多人感谢费共计7.5万元。随后,公诉机关以受贿罪对冯某提起公诉。此时,冯某及其家属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可能的实刑处罚,这将对冯某的人生和家庭造成巨大影响。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千余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领域尤为专精,占比约70%,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面对这起受贿案件,贾超颖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分析每一笔款项的往来情况。在辩护过程中,贾超颖律师提出,部分款项(3万元)不构成受贿,因为被告人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仅仅是未设置障碍。同时,他指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或坦白,而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工作表现优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在庭审中,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将自己对刑事辩护行业规则、证据特点的理解充分展现出来。他结合法律条文和案件实际情况,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辩论。他深知在受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试图为冯某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冯某构成受贿罪,金额为7.5万元,对于辩护人关于部分款项不属受贿及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也认可了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7.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的结果,充分体现了贾超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拼尽全力。在他的努力下,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让冯某获得缓刑,避免了实刑执行,体现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裁判效果。贾超颖律师也凭借其出色的表现,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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