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的大学生王X,本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准备踏入职场,却因求职时被“兼职办卡、日结500元”的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出售了本人及同学的5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高达32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王X移送起诉。王X面临着可能留下犯罪记录,影响未来就业和生活的困境。在这个关键时刻,王X委托了山东地区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
丁子宸律师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他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1件,有着深厚的刑事法律实务积淀与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他秉持“以法为基,以辩为器,恪职守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
在接手案件后,丁子宸律师深知帮信罪的核心要件在于“主观明知”。他首先展开核心辩护,主张王X主观不明知。他调取了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示,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被“高薪兼职”诱骗,根本不知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丁子宸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迅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此外,他还提交了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以此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还原了案件的真相。
考虑到王X的特殊情况,丁子宸律师还进行了政策辩护,争取慎诉处理。他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提交了王X的毕业证、无犯罪前科证明,向检察机关论证王X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得以顺利就业,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丁子宸律师凭借精准抓住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核心要件,通过证据排除和事实还原,在“涉案流水320万元、出售5张银行卡”的不利情况下,成功实现不起诉,切实维护了应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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