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践行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还原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通过精准辨析,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本案实质是民事纠纷,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该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再次发挥了关键作用。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他从中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初犯、偶犯且无前科的情况。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又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一个个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专业和责任守护着法律的公正与当事人的权益,持续在刑事辩护领域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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