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追讨7年前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案中,原告邓某主张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称被违规辞退,而公司称其为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仲裁仍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被告公司初始困境在于劳动关系已被确认,看似原告即将获得补偿。但刘伟律师敏锐抓住仲裁时效这一关键,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且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庭审中,刘伟律师清晰阐述时效起算点,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其全部请求,为公司避免近5万元损失。
在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称“第三方团队”案中,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曾通知刘某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刘某知情同意。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欠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刘某的初始困境在于公司以“第三方合作团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刘伟律师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庭审中,针对公司的抗辩,刘伟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反驳。最终仲裁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刘某的大部分请求,为其争取到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1471.26元。
在社保放弃声明无效案中,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公司缴纳社保进行抗辩。杨某的初始困境在于公司有其放弃社保的声明。刘伟律师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杨某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仲裁院支持了杨某的核心三项请求,共计40357.56元。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仲裁时效,在劳动争议中准确把握时效起算点,利用时效抗辩维护权益;二是重视证据收集,通过完整的证据链锁定关键事实,应对复杂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三是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精准援引法律法规,在社保缴纳、年假等问题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