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三点主张:一是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赁物资交付记录、部分租赁费支付凭证等,但对于租金的计算依据和钢模板租赁关系的证明存在不足。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他收集了该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相关证据,依据《民法典》规定来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租金计算,梳理了后续持续发生的退货与租金相关记录,证明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在钢模板租赁关系认定上,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来证明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对租金证据和钢模板租赁关系提出质疑,认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回应称,2017年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后续仍有业务往来产生租金,且提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公司主体变更与责任承担的证据,确保责任明确;其次,精准核实业务往来的结算与租金计算依据,还原真实的业务情况;最后,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凭证,认定事实租赁关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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