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湖北发生一起典型网络新型传销案,上诉人作为涉案人员,被指控与他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传销案在短短三个多月吸引注册会员超3万,实际参与人员2万+,层级最高达近百级,涉案金额超5亿元,一审将其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
李星星律师于二审阶段接受委托。李星星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在刑事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案涉及复杂的传销案件定性和量刑问题,其刑事办案经验与本案需求相匹配。
接案后,李星星律师全面梳理卷宗、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与同案供述,发现一审存在违法所得严重虚高的问题,因为一审未扣除共同操作账号收益分成、转给主犯用于平台运营的30万+,存在重复计算。基于此,李星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提交了账号流水、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李星星律师还发现上诉人的角色定位严重偏差,上诉人并非发起、策划、控制者,仅为团队负责人,起辅助、次要作用。为此,李星星律师提交证人证言、同案比对笔录,重点论证平台由其他人独资控制、购买软件、制定规则、分配收益,上诉人未参与核心决策、未控制资金、未管理平台,仅负责线下宣传与团队维护,作用显著小于主犯。此外,李星星律师还指出鉴定意见存在一人多账号、重复统计层级等瑕疵,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二审新增退赔等情节,撤销一审量刑,将刑期从四年改判为二年多,违法所得从30万+核减至11万元。在结案前,李星星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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