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的一个工程工地上,农民工高X辛勤劳作了数月。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他在这个工程中从事砌砖工作。然而,工程完工后,本该拿到应得报酬的他,却遭遇了分包人宋X的推诿。高X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讨,宋X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这让高X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高X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黎芳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在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10余年,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她拥有7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213201911095751。她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9大核心领域的案件,累计办结案件300+,在当地拥有良好的口碑。
高X委托黎芳律师后,黎芳律师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高X的全部诉请,判令宋X支付劳务报酬33128元及利息。然而,宋X不服,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欠款金额证据不足、不应支付利息等。
在二审中,黎芳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了有力的抗辩。对于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宋X主张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赵X,高X系赵X招用,与自己无关。但黎芳律师通过多方面证据击破了该抗辩。宋X在一审庭审中曾陈述赵X仅为“班组长”,二审中改称“分包关系”,却未能提供书面分包合同,陈述前后矛盾。高X收到的24000元报酬中,有13000元系通过项目总包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该账户的支付基于宋X作为分包单位的申报和委托,直接证明宋X系用工主体。案外人赵X在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高是在你(宋)手下打工……人家已经和你形成劳务关系了”,宋X未作有效反驳。二审法院认定,宋X作为劳务的实际组织者和受益人,其通过班组长管理工人属于内部经营安排,不能对抗对劳动者的直接支付义务。
在欠款金额的证明方面,上诉人质疑手写清单无签字、金额计算错误。黎芳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手写清单中“支24000元”与高X银行转账记录精确吻合,证明清单内容客观真实。高X于2023年6月6日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宋X,宋X未作否认;此后两次通话中高X主张“三万三千多”,宋X均以“我知道”“我也在等公司付款”等回应,从未否认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构成法律上的自认。关于金额计算,清单记载虽有笔误,但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不存在上诉人所谓“多出450元”的错误。上诉人提交的有蔡X签字的《劳务付款审批单》系其向上级单位申请工程款的依据,与被上诉人个人劳务结算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推翻被上诉人的证据。
对于利息主张的合法性,黎芳律师指出,上诉人长期拖欠劳务报酬,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充分体现了黎芳律师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她精准论证事实劳务关系,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并运用自认规则,制定有效的二审应对策略,坚持利息诉请,同时还为当事人控制了诉讼成本。在这起案件中,黎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农民工高X讨回了公道,让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司法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