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案件中,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合计85万,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于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前述85万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但缺失能够证明款项性质已从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双方最初的交易是股权转让;整理了转账备注,显示款项为股权入资、项目投入和合同保证金;调取了工商登记和企业信息,证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借款合同》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周科兵律师则提出,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需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为前提,而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转让和投资的基础关系。其次,完整构建证据链,提交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形成闭环抗辩。最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基础关系抗辩”的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