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面临被告辩称不知房产查封且原告已知情的不利情况,可能无法让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获得违约金。
代理律师黄晓阳采取了以下动作:
·仔细研读合同资料,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对房产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无查封情况。
·分析被告消极不作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法律观点:
·主张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和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合同不成立无事实依据。
·认为被告未积极解除房产查封以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定:被告以涉案房屋被查封为由不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解除原告郭XX与被告孙XX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XX支付违约金350500元。
·驳回原告郭XX的其余诉讼请求。
结果使原告获得350500元违约金,解除了与被告的买卖合同。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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