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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纷争背后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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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1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崔易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2535051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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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某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用于开发建设。随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了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还明确若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
土地纷争背后的法律智慧

起初,一切都按部就班地进行着。然而到了2021年,两家企业开始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可他们仍未足额支付。眼看着集体资产面临损失,村集体决定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滞纳金、占用费等。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以及双方财务对账记录等,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他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面对承租方提出的“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冷静应对。他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尊重。同时,他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无独有偶,崔易蓬律师还处理过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甲与原共有人乙早年共同登记为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不动产被征收,总征收补偿款近200万元,由甲指定的侄女丙、丁代为领取。甲于征收完成后不久与原告戊登记结婚,十余天后因病去世。戊以甲配偶身份诉至法院,主张分割甲名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并要求丙、丁全额返还。

崔易蓬律师接受被告丙及第三人丁的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工作。他梳理征收补偿明细,指导当事人收集锌铁棚搭建收据、公墓购置凭证等证据,主张专属部分权益;调取甲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记录,走访村民制作证言笔录并录音录像,证明丙、丁长期照料甲生活起居、承担医疗开支,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核实甲与戊的婚姻登记时间,指出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十余天,且戊未能举证尽到扶养责任,反而存在可能影响甲健康的行为;针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申请对甲生前笔迹进行鉴定,虽未被准许,但强化了“起诉非甲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逻辑。

庭审中,崔易蓬律师紧扣核心,逐一质证原告证据的漏洞,充分阐释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核心观点,认定案涉补偿款中部分款项不属于共有财产,予以剔除,最终认定甲享有的共有份额对应的补偿款金额为96万余元;采信丙、丁对甲扶养较多的主张,酌情判定二人分得甲份额中30%的款项,剩余70%由戊继承;驳回原告关于全额分割99万余元补偿款的诉求。最终判决被告丙向原告戊返还补偿款67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求。当事人对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还有一起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先后于2010年、2013年与被上诉人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主张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委托人则认为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实为前一份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遂委托崔易蓬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在于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的定性错误。他精准定性协议性质,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他厘清法律关系与时效,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深度挖掘,他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201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确属无效,2013年的《协议书》系双方就前合同终止、土地回收及相关债权债务清理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款项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崔易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累计承办案件超过3000件,在经济纠纷股权争议等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始终秉持“执法律之剑,护客户周全”的执业理念,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客户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复杂的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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