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0年12月,童XX确诊肺癌并接受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症状为由拒赔,解除保险合同。这一拒赔决定使童XX一家失去了本应获得的经济保障,面临沉重的医疗负担和生活压力。此时,童XX委托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童彬超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案件初期,童彬超律师凭借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紧扣《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童彬超律师曾专注于金融保险业务,这种专业经验让他能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彬超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条款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童彬超律师在长期的保险业务处理中,积累了丰富的医学与中医知识,能够准确地从专业角度论证“虚劳病”在中医体系中的调理属性,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其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
在“头晕”病史的证据方面,童彬超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挖掘与质证。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但童彬超律师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凭借其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童彬超律师善于发现证据中的矛盾点,成功排除了“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童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童彬超律师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等职务,2019年被遴选进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他在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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