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王某向赵某借款70000元,余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约定2019年8月1日前归还,未书面约定利息。赵某实际转账70000元,当天王某支付3500元,一审认定为当月利息。此后,王某陆续还款,到2023年9月1日共还款25500元。2024年,赵某起诉,要求王某、其前妻周某及担保人余某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665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王某已还利息21500元(未计入2023年两笔各2000元),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上诉。
郭笑云律师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余某对案涉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赵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核心上诉理由包括保证期间已过、主债务利息认定错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以及还款金额少算。
接受委托后,郭笑云律师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精准计算保证期间,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8月1日,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到2020年2月1日止。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余某主张过权利,应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
其次,有效抗辩利息计算超出诉请。一审判决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而赵某起诉仅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律师指出法院不得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裁判,二审法院将利息调整为年利率4.25%。
再者,成功切割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运用“共债共签”原则,强调大额债务须由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赵某未能举证借款用于王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二审法院改判周某不承担责任。
最后,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了2023年两笔各2000元还款的转账凭证,赵某予以认可,二审在还款总额中增加4000元。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上诉人的核心抗辩,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仅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金66500元,年利率4.25%,扣除已付25500元),驳回对周某及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的担保责任得以完全免除,避免了数十万元的连带清偿风险。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民间借贷时,首先需要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保证期间,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注意利息的约定和计算方式,确保自身权益。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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