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东莞,被告人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持凶器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具备自首条件,但案件存在持凶器、伤情较重等从重情节,同时被告人案发时已怀孕,其人身权益较为特殊。
李晖律师从2002年开始在广东东莞执业,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故意伤害案等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其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和对证据规则的熟悉程度,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
李晖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做的是固定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现场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于案发当时,以书面记录和视频影像的形式存在,详细记录了被告人主动报警及在现场等待的过程,完整还原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为依法认定自首取得了核心法定从轻依据。
之后,李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居中协调民事赔偿事宜。他确定合理赔偿金额,协助完成赔偿支付,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消除了案件的对抗性。在此过程中,他还重点论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临时起意、被害人存在过错、主观恶性较小,有效降低了持凶器这一从重情节的影响。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怀孕这一特殊情况,李晖律师结合怀孕事实提交医学证明,对接司法机关完成社区矫正评估,明确被告人适宜非监禁刑。最后,李晖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人自首成立、被害人存在过错、已全额赔偿并获谅解、系初犯偶犯、孕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无需收监,保障了孕期安全与家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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