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一起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刑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LX在案发时年仅17周岁,他通过网络结识了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李XX,并先后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并提出了相应量刑建议。
LX是非婚生子,成长过程中家庭监管缺失,文化程度不高且心智不成熟,此次犯罪是其初次涉案,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了最大限度维护LX的合法权益,其家属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针。她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核实LX的成长背景,围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构建了严谨的辩护方案。
首先,她紧扣主体身份,强调L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本案最核心的量刑依据。在与法官沟通时,张双意律师详细阐述了未成年人在认知和控制能力上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意义。
其次,锁定坦白情节。L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张双意律师在收集证据和整理材料时,特别注重这一情节的呈现,通过清晰的证据链条和合理的论证,夯实了从宽基础。再者,坚持认罪认罚。L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张双意律师在庭审前与LX充分沟通,让他理解认罪认罚的意义和后果,确保其是在自愿、清醒的状态下做出的决定。
最后,在庭审中,张双意律师客观陈述案情,合理提出诉求。她全面阐述了LX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和犯罪原因,客观说明后两起事实中被害人系“自愿”的情节,虽不影响定性,但可作为考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同时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高度采纳了张双意律师提出的“未成年人、坦白、认罪认罚”三大核心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依法调减刑期4个月。最终判决被告人L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虽然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情节,实现了量刑的大幅下调,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张双意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她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轻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自由权益。同时,她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根源与改造可能,兼顾法理与情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她积极配合法庭落实合适成年人制度,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她的辩护思路和庭审策略,为同类未成年人涉重罪、奸淫幼女案件提供了可参考、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成为了株洲地区刑事辩护领域的标杆案例,也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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