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来看王彦栋律师处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案件的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十分有限,对于被执行人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一无所知。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正是能够证明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相关材料。
王彦栋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从而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证理由,但王彦栋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回应。他强调股东未实际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的损害,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应承担的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穿透调查、精准锁定、以诉促执”的方法论。先通过调查令穿透式调查获取关键证据,精准锁定原始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再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实现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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