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被以合同诈骗立案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但他没把这批设备用在约定工程上,而是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此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到案发的时候,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概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了别处。
该公司觉得张某这是合同诈骗,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还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各方主张
第一,张某是否有非法占有设备的故意
张某这边认为,自己一直都在搞实际工程经营,租来的设备要么用于工程施工,要么用于债务周转,没有把设备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离开工地没清点和告知,只是在民事履约过程中处置不当,不是故意非法占有。而该公司觉得,张某没把设备用在约定工程上,离开时又不交代,就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张某确实将设备用在了工程相关事务上,没有出现隐匿、挥霍等典型的非法占有行为,也没有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诈骗行为。所以,检察机关认定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第二,案件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张某一方主张,这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应该当成刑事犯罪处理。该公司则坚持认为这是合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过系统论证,认为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结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申诉仍维持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得注意明确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要是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先通过合法的民事途径解决,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专业律师助力案件圆满解决
这个案子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而且已经被刑事立案侦查,但最终张某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避免了刑事追诉,这多亏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辩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也已经十六年,实战经验十分丰富。
在这个案子里,李鉴春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等方式,细致还原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精准辨析了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了刑民边界。正是因为他的专业和认真,才让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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