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原告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先后在本地及外地多家医院治疗,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原告委托吕泽宇律师维权,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5万余元。原告转院至天津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以及保险公司对部分费用关联性的抗辩。原告面临保险公司质疑转院必要性、不认可非医保用药和外购药费用、对误工费计算标准存异议等困境。
吕泽宇律师接手案件后,已承办过百余笔民事案件。他首先逐页审查原告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记录,发现转院治疗在出院医嘱中有“继续神经外科治疗”的要求,通过与主治医生沟通验证了转院的医学必要性,这为后续论证转院合理性提供了关键依据。接着,吕泽宇律师仔细核对医疗费票据,发现部分非医保用药和外购药是治疗伤情必需的,通过查阅医学文献和咨询专家进行验证,为反驳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主张奠定基础。然后,他认真审查误工证明,发现原告举证不足,决定主张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避免赔偿数额大幅降低。
执业5年比对过上千份各类证据材料的吕泽宇律师,在庭审中结合这些审查结果进行有力抗辩。担任过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的他,经验丰富。他结合出院医嘱论证转院治疗的合理性,指出非医保用药和外购药系治疗必需且无证据证明为不必要支出,主张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虽保险公司对部分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无有效反证,法院最终采信鉴定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9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70%责任比例赔付123624.15元,两项合计321624.15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18000元),鉴定费35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按比例分担。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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