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福建宁德的张X来说,2016年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本应是开启美好生活的钥匙,然而被告屏南XX公司却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9月15日前交付房屋。多年过去,公司被吊销,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张X的维权之路充满了艰辛。在这个时候,张X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希望借助专业的法律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2016年3月26日、4月12日,张X与屏南XX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两套房产,总购房款为人民币XXX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2016年9月15日前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张X按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6年6月21日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此后多年也始终未履行交房义务。2020年3月31日,被告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3月6日,张X向被告发出《催促函》,要求交付商品房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于同年3月10日签收回执,备注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交付商品房,也无力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未交付案涉房屋。于是,张X委托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屏南XX公司处于失联、吊销状态,诉讼的主要障碍在于送达和执行风险。冯从福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代理策略。首先,他全面固定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催告函及被告签收回执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他充分论证合同效力及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确保法院按合同约定标准支持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计算期间,合同约定“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因案涉房屋目前仍未交付,法院仅支持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尚未实际产生,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总购房款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关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不利条件下,他通过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使法院全面采信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标准支持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计算期间的处理也十分精巧,尽管法院未支持“至实际交付日”,但判决明确违约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避免了因房屋长期无法交付导致违约金无限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同时保留原告就判决生效后继续发生的违约损失另行起诉的权利,实现了阶段性胜诉。
此外,冯从福律师在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提示执行申请期限(二年)及被告可能无财产的风险,并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争取参与分配或查找被告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397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最大程度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冯从福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控,成功为张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再次证明了他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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