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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赠与引纠纷,证据梳理助无过错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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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0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2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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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女士手握丈夫给第三者C女士转账的记录,却在与C女士协商返还赠与款项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这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正式拉开帷幕。
婚外赠与引纠纷,证据梳理助无过错方维权

张雯雯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件。在这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中,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案件最初,A女士掌握的证据有限。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首先是婚姻关系证据,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其次是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此外,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张雯雯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张雯雯律师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张雯雯律师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优先收集能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如婚姻关系证据;注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关键事实,如婚外情及赠与事实;有效质证对方证据,指出其瑕疵,同时配合法院调查,巩固己方主张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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