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原告施女士与被告潘先生因合伙合同产生纠纷,施女士向宁波高新XXXX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款项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方式。杨福律师接受施女士委托后,首先对双方合伙期间的财务往来账目进行了细致查阅,试图从这些账目中找到关键线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近百件案件。他曾任职于财险公司,这种经历使他在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在财险公司积累的对风险评估和责任认定的经验,对被告的履行能力进行了精准判断。同时,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和四级律师,他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查阅账目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分析,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潘先生应支付原告施女士20万元,分5期支付,于2023年x月至2023年x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4万元。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任意一期义务,则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在调解阶段,杨福律师在开庭前再次对调解协议的条款进行了仔细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且对原告有利。
杨福律师处理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先对双方的财务往来等核心书证进行固定和审查,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自己在不同领域积累的经验,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事侵权与商事纠纷,包括家庭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等。他始终秉持“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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