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X月XX日,蒋XX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为一名钢筋工。然而,XXXX年X月XX日,他在工地不幸受伤,随后虽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但公司却在赔偿问题上诸多推诿。蒋XX无奈之下,委托陈步青律师提起仲裁。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在江苏地区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他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一起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公司直接否认劳动关系,对工资标准和停工留薪期也提出异议。陈步青深知仲裁阶段证据准备的重要性,他系统梳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针对公司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指出,蒋XX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蒋XX主张日工资320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公司的异议。
在停工留薪期问题上,公司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此外,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蒋XX应得的各项待遇,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蒋XX各项赔偿合计173502元。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成功帮助蒋XX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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