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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抗辩被驳回,56万赔偿款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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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9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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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律师从证据效力、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抗辩,发现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时车辆营运、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终二审维持原判,受害人近亲属获56万赔偿。
保险公司免责抗辩被驳回,56万赔偿款全额获赔

20XX年,在某地因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碰撞,王某医治无效死亡,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所驾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诉至法院要求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70%计56万余元,由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赔付56万余元,XX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

戴丽萍律师接手本案后,开始怀疑保险公司的证据。她逐页审查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其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同时,她翻查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发现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此外,她深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发现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丽萍。该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向二审法院提出有力抗辩。

二审法院采纳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害人近亲属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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