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1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A涉嫌运输毒品罪。涉案团伙多次从云南省楚雄市运输大量毒品至四川省境内,毒品总量巨大,毒资及违法所得累计达数百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参与长距离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从犯。
此时,2016年执业的郑晓龙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接手案件后,郑晓龙律师开始了详细的审查工作。
首先,他逐页审查侦查阶段被告人A的供述笔录,发现部分笔录存在讯问时间过长、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等异常。他通过调取侦查机关的讯问监控视频进行验证,确认存在违法取证情形,于是提出相关供述应依法排除,这为后续辩护奠定了程序基础。
接着,郑晓龙律师仔细核对被告人A的报酬记录,发现其获得的报酬与运输毒品的高风险明显不对等。他进一步调查被告人A的工作经历和生活背景,以验证其认知水平,从而论证被告人A缺乏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这一发现让辩护策略更侧重于主观故意的辩驳。
之后,郑晓龙律师还调取了被告人A与其他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未发现涉及毒品运输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证明被告人A对运输毒品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结合全案证据及郑晓龙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了部分核心辩护观点。考虑到被告人A系从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郑晓龙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这起运输毒品案中为被告人A争取到了罪轻裁判。他比对过上千份笔录,担任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职务,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身份让他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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