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中,常出现看似“铁证如山”的处理结果却被判违法的情况。如某房产公司以已签离职协议为由拒付高管程某60.7万元股权奖金,看似有理。然而,杨友良律师通过复盘,发现公司在协议签订时未明确告知款项未用于购买股权,存在程序瑕疵。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退回该笔奖金,凸显了审查用工管理瑕疵的重要性。
以程某与某房产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为例。程某与该房产公司有近15年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后,程某索要用于购买股权的60.7万元奖金遭拒,房产公司以协议中程某确认各项权益已得到保障为由进行抗辩。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涵盖了股权奖金,以及公司未购买股权却扣留奖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杨友良律师深入审查用工管理细节,发现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瑕疵。公司未明确告知程某该笔奖金未用于购买股权,导致程某一直以为自己享有购股权或该股票。从法理逻辑上看,该协议利用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来规避公司责任,应属无效条款。杨律师主张该款项属劳动报酬而非“衍生事项”,且公司未实际购股应予返还。最终,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购买股权奖金60.7万元。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在处理高管离职和劳动报酬问题时,若存在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瑕疵,将面临败诉风险。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签订协议时,应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再看某电子公司与合肥XX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某电子公司在与合肥XX息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认定某电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时,股东江某和金某以股东出资不应加速到期等理由进行抗辩。
杨友良律师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他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论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法院最终支持了杨律师的观点,判决江某和金某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企业应合理规划资金和股东出资,避免因股东出资问题引发纠纷,增加用工成本和风险。
杨友良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通过审查企业用工管理中的各种瑕疵,重构解除逻辑,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实现了企业用工成本与风险的最优平衡。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用工管理的合规性,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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