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将其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撤离工地时,张某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和其家属充满了焦虑与无助,案件看似对张某极为不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接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阅卷,仔细查看每一份证据材料,同时会见张某,了解详细情况,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细致梳理,他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此外,李律师认为该案件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他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减少了对他生活和事业的影响。
此后,李鉴春律师依旧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在刑事辩护领域继续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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