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先后在本地及外地多家医院治疗,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原告将肇事司机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然而,案件核心争议点颇多,原告转院至天津多家医院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存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与依据存在争议;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外购药及部分住宿费用关联性提出抗辩。此时,案件陷入不利局面,原告索赔困难重重。
来自山西忻州的吕泽宇律师接手了此案。执业5年的吕泽宇擅长处理各类民事争议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了原告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记录、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及误工证明等材料。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点,吕泽宇重点补充了转院治疗的必要性说明、伤残鉴定报告及收入明细,明确了以“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按责分担”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在庭审中,吕泽宇展现出专业的辩护能力。针对保险公司对天津治疗必要性的质疑,他结合出院医嘱中“继续神经外科治疗”的明确要求,论证了转院治疗的医学必要性与合理性。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外购药不予赔付的主张,吕泽宇指出,该类费用系治疗伤情所必需,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不必要支出,依法应予支持。针对误工费计算标准的争议,他主张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避免了因原告举证不足导致的赔偿数额大幅降低。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尽管保险公司对部分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仅对后续治疗费部分保留了原告另行主张的权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9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70%责任比例赔付原告123624.15元;两项合计赔付321624.15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18000元);鉴定费35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在吕泽宇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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