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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超颖律师代理聚众斗殴案,成功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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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2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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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罗XX因与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冲突并发生斗殴。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贾超颖律师为其辩护,成功争取聚众斗殴罪的自首认定,法院也认定被害人徐X存在过错,最终罗XX虽两罪并罚,但刑期得到有效控制。
贾超颖律师代理聚众斗殴案,成功争取从轻处罚

在四川省江安县,一场因孕婴产品销售矛盾引发的冲突,让罗XX陷入了法律的漩涡。罗XX与被害人徐X在生意上的摩擦逐渐升级,最终演变成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罗XX及其家属陷入了焦虑与无助之中,他们四处寻找能够为罗XX提供有效辩护的律师,这时,贾超颖律师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贾超颖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于同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他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刑事审判庭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自2009年执业以来,贾超颖律师已承办数千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千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等类型案件。他还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

在罗XX、罗X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罗XX因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XX月X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罗XX纠集多人到场,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20XX年X月XX日,为解决此前斗殴的赔偿问题,罗XX与徐X再次会面,罗XX及其堂弟罗X在茶坊内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且罗X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

贾超颖律师及合作律师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在聚众斗殴罪部分,他们指出徐X有重大过错,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并且罗XX有自首情节。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他们认为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此外,他们还提及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

贾超颖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充分发挥了他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执业经验和庭审实战经验。他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能够与罗XX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和疏导,让他们在焦虑的情绪中逐渐平静下来,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

法院最终认定,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但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不构成自首;罗X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自首;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影响定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聚众斗殴罪自首的认定及部分从轻意见。

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罗X撤销缓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在贾超颖律师等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下,被告人罗XX虽被判处两罪并罚,但取得了关键成果。成功争取聚众斗殴罪的自首认定,让罗XX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罚;法院明确认定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过错,虽未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在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情况下,通过自首、认罪等情节,最终刑期控制在三年八个月,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贾超颖律师以精湛的法律服务,尽职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深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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