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丁XX,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大专文化,无业。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合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第二,被告人丁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合同诈骗数额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高X、汪X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此后,丁XX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未支付合同余款便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XXX元。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的认定方式合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2.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提及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无证据证实。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初犯、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但因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不将此作为丁XX从轻处罚的依据。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对方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如果涉及大额交易,最好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资金往来,保留好相关的凭证。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遭受损失。另外,伪造公司印章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千万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丁XX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被依法惩处,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施亚军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进行了有效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学位,专业知识扎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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