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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劳动者如何追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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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4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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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在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到2024年3月4日,期间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还有加班情况。先申请劳动仲裁却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
混同用工下,劳动者如何追索权益?

班兆然律师执业三年,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在这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中,她展现出了出色的证据处理能力。

案件中,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缺失能明确认定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加班事实的关键证据。而且仲裁败诉后,证据链需要重构。

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来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混同用工关系、加班事实等提出质证。比如,对方可能会否认混同用工,认为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没有关联。律师则回应,通过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等证据,足以证明构成典型混同用工。对于加班工资的追索,律师依据举证责任分配,指出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厘清混同用工关系,锁定责任承担主体;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追索相关权益;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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