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以委托人某实业公司逾期交房且擅自变更规划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等。蒋顺花律师接受实业公司委托后,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这为她处理案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蒋顺花律师深入核查案件背景,发现案涉项目建设期间恰逢新冠疫情,兴义市还实施了临时静默管理。作为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她敏锐地意识到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她调取兴义市住建局相关文件,文件明确疫情导致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的,可延期不超过90天,为抗辩逾期交房提供了政策支撑。同时,她协助委托人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如《延期交房告知书》《交房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规划变更的批复及公示记录等,夯实了履约事实。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抗辩,强调委托人延期交房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且未超出政策允许的延期期限,不构成违约;规划变更合法合规,未损害原告核心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原告的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解除合同不利于交易稳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抗辩意见,认定委托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继续履行。
在另一起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贵州XX公司支付服务费等。蒋顺花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以“厘清合同约定、锁定付款主体、辨析合同效力、反驳成果认可主张”为核心思路推进代理工作。她仔细核查《设计咨询服务合同》条款,明确提出XX公司非合同约定的付款主体,原告要求XX公司共同支付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针对原告提出“XX公司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视为确认成果”的主张,蒋顺花律师举证关键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已对设计成果提出明确异议,“视为确认”的前提不成立。她还核查发现原告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质,案涉合同中部分设计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无权要求无付款义务的XX公司承担责任。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核心观点充分辩论,其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原告部分费用,驳回原告对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其他诉求。
蒋顺花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这两起案件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梳理事实、固定证据、精准抗辩,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厘清合同纠纷中的违约界定与合同效力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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