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档案寻破绽
接受委托后,何菲娅律师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正是凭借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所培养出的对细节的敏锐捕捉能力,她决定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经过仔细研究,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这种“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一审受挫再出击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换做一般人或许就放弃了。但何菲娅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重大疑难案件,她深知不能轻易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源于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庭审交锋定胜局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
实操建议:
1.遇到执行难题,别只盯着财产查控,一定要去深挖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等材料,说不定能发现股东的猫腻。
2.一审败诉别灰心,好好研究法律条文,看看能不能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角度找到突破口。
3.庭审前一定要准备充分,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都梳理清楚,哪怕对方不来,咱也能把道理讲明白。
4.平时多关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构建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在诉讼中才能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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