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西XXXX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及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不超数千级别的违约金。被告A不服,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上诉,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
杨国鹏律师接手本案后,怀疑上诉人按LPR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缺乏合理依据。他开始查证,逐页翻看案涉合同,仔细研究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又查阅《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制作了《违约金法律依据对照表》。通过对比发现,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国鹏。该律师依据查证结果,在法庭上进行了专业抗辩,指出上诉人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保原告顺利收回拖欠货款并捍卫了其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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