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代理被告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案情内容
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撤离工地时,张某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告知设备去向,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旦张某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其个人生活和事业都将遭受重大打击。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
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庭审交锋/关键抗辩
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认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律师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非非法占有,其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律师还指出,本案缺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应属于民事纠纷。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律师总结/本案意义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不利条件下,凭借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法律定性的准确分析,最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充分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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