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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虚假诉讼案看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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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2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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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贾超颖律师代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当事人郑某陷入虚假诉讼罪指控困境,贾超颖律师接受案件后,精准分析核心问题,提出有力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为郑某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体现了律师通过精湛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
从虚假诉讼案看律师的价值

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郑某陷入了虚假诉讼罪的指控困境。朱XX为确保其投入某酒店的资金能够收回,安排郑某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由郑某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贾超颖律师接受案件后,先拆解核心问题。一是郑某主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这关系到是否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案件是否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若不属于则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

贾超颖律师秉持“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办案过程中,他全力以赴,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来处理。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分析证据,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指出郑某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同时认定,郑某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

贾超颖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千余件。多年的执业养成了他严谨、专业的执业习惯。他认为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精湛的法律服务,尽职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份能力源于他长期的实务打磨,他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此外,他还获得了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并且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进行法律科普,让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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