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于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专注工伤维权领域,擅长处理工伤认定、赔偿等各类劳动工伤案件。在这起员工追讨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的案件中,刘伟律师展现了对证据的精准把握。
案件中,原告邓先生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称被违规辞退,而公司则称其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邓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但他缺失仲裁时效未过的关键证据。刘伟律师介入后,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邓先生申请仲裁时间进行了梳理。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这一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司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邓先生无法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刘伟律师指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最终,法院认定邓先生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中,刘伟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在于,优先核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间间隔,判断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明确时效起算点,区分不同类型赔偿适用的时效规定;要求对方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若无法举证则认定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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