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王XX因应同案被告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票37张+普票1张),价税合计484.87万元,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不过,王XX已全额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检方认为王XX涉案金额大,应受到相应刑罚。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张丹华。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怀疑,检方以涉案金额大指控王XX,未充分考虑其主观动机和挽回损失的情况。为核实情况,律师逐页翻阅案卷,重点查看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以举证补缴凭证切断“国家损失”指控;同时,仔细比对合同、聊天记录等资料,锁定“工程结算”动机,否定非法牟利目的。此外,律师还统计退赃金额,结合认罪认罚情节,构建量刑协商基础,并关注审前社会调查,激活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为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王XX成功避免羁押。
同时,也让人思考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更精准地界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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