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泵业公司与化公司、中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供应化工泵后对方未按约付款。泵业公司起诉,一审判决化公司、中公司共同付款,化公司不服上诉。此时,江苏泰州的邵如阳律师介入此案。
邵如阳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是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秉持“专注勤勉胜兵先胜而后求战”的执业理念。他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此次面对化公司的上诉,他凭借专业能力展开应对。
首先,在认定共同买受人身份方面,邵如阳仔细分析合同文本,重点关注合同中“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他向法院论证,化公司与中公司在合同中被明确列为共同的付款义务主体及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所以化公司是案涉采购合同的共同买受人,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这一观点为泵业公司追索货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对于合同中“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邵如阳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指出该条款是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交易中设置的不合理付款条件,明显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收款风险,将化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合理转嫁,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这一主张被一、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有效排除了化公司以“中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
再者,为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邵如阳积极举证,提供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充分说明付款期限早已届至,化公司的付款义务明确且已到期。
另外,在违约金问题上,邵如阳准确理解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主动向法院说明该上限约定,避免因违约金过高引发争议,同时确保泵业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赔偿。
面对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邵如阳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泵业公司的判决。在二审应诉时,他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逐一反驳化公司的上诉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答辩意见,维持原判。
邵如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注勤勉的态度,成功帮助泵业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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