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XX县,原告甲X称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中组织人员完成部分劳务作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
李朝永律师于法院受理案件后接受案涉建筑第三人委托。李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其丰富的民商事合同案件处理经验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李律师首先梳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因其承办过400余件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对合同关系的审查有丰富经验,发现原告仅为劳务班组长而非实际施工人的疑点。随后,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李律师曾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具备较强的法律分析和抗辩能力。在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时,其凭借专业能力,协助厘清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在结案前,李律师提交了全面的代理意见,为案件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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