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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年丈夫出轨,妻子借居住权夺回“家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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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1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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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的李女士,为了孩子名存实亡的婚姻里隐忍了18年。这期间,她与丈夫王先生长期分居,而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孩子成年自立后,李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成了难题,按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处理不当的话,李女士离婚后可能居无定所。
分居多年丈夫出轨,妻子借居住权夺回“家的主权”

李女士找到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分析认为,本案核心并非争房子所有权,而是为李女士争取安稳的晚年。他首先着手收集证据,通过获取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面对无法分割所有权的无证房屋,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离婚财产处理原则,虽房屋所有权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浩亮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认定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在这类婚姻纠纷背后,往往存在一些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像出轨、同居、家暴等证据,虽不能在离婚时让自己多分很多财产,但却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内心倾向的关键。如果遇到婚内房屋没有办证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如今法律工具更丰富,居住权可以成为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为孩子隐忍多年后,孩子成年,自己也应勇敢启动离婚程序,用法律为自己争取安稳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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