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大学生X某在校期间轻信朋友,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违法犯罪仍提供自有银行卡,流水19.4万元,获利1000元,受害人14.6万元被骗资金转入其卡,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执业四年的李朝永在接触案件后警觉到,罪名的准确认定对量刑至关重要。他立即着手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凭借此前办理多起涉“两卡”犯罪案件的经验,发现本案在罪名适用上存在可辩空间。李朝永详细对比诈骗罪、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提出应将罪名变更为帮信罪的辩护意见。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很多同行可能仅围绕现有罪名进行常规辩护,但李朝永采用了“三位一体”辩护策略。他建立了涉“两卡”犯罪案例数据库,涵盖近三年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从中总结出常见的争议点和裁判倾向。在这个案件中,他依据数据库中的案例,精准地向公诉机关阐述罪名变更的理由。
同时,李朝永还警觉到被告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他主动与受害人联系,积极协商退赔赃款事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在整个过程中,他将与受害人的沟通记录、退赔凭证等进行整理,形成了一份完整的“从轻情节证据链”。
最终,在审判阶段,李朝永凭借“三位一体”辩护策略,为X某争取到了判处拘役三个月的从轻、减轻处罚。李朝永将这套“三位一体”辩护策略应用于多起涉“两卡”犯罪案件,累计成功为5名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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