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冯东跃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即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慎核查)工作。一是深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以及租赁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收集整理被告C违约的相关证据,如提前退租通知、房屋腾空记录等;三是分析原告A在被告C退租后的应对措施,判断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
律师提出了核心法律观点。其一,根据合同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即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约束),被告C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原告A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这符合损失填补(indemnity,即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原则;其三,对于被告C提出的违约金过高、原告A怠于收房扩大损失的主张,律师认为缺乏事实依据,被告C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C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双方合同已实际终止,被告C无需支付房屋返还后费用;原告A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综合租期、转租周期、损失情况,酌情调整违约金。最终判决租赁保证金归原告A所有,被告C支付合理解除违约金,驳回原告A过高诉求。
原告A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无法没收租赁保证金以及无法获得合理违约金的损失,挽回了较大的经济价值。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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