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在2021年初接到立案通知,心情十分沉重。自2006年起,他就长期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每年都会签订运输合同。2021年初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及价格,本应履行至当年12月31日,然而4月被告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6月30日单方通知原告7月30日终止合作。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索赔可得利益损失101410元。此案由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代理原告出庭。毕罗春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此前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合同无保底运输量,属框架协议,且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毕罗春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展开了有力的辩护。他通过举证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合同内容的明确具体,成功让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该合同系正式合同而非框架协议,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
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面,双方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的方式计算。毕罗春律师详细举证运输次数、收入总额及成本明细,如轮渡费、油费等。此前他处理过类似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深知准确计算成本和收益的重要性。在他的努力下,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
被告还以“清算即免责”进行抗辩,毕罗春律师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按相应比例分担。在这个案件中,毕罗春律师展现出了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他善于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通过严谨细致的举证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制定了务实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合同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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