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本过着平常的生活,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这份平静。案发时,王X因精神狂躁发作,持蓝色塑料盖板击打他人,还在驾驶中实施急加速、急刹车、快速变道、越线超车等危险行为。这一系列行为使得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嫌寻衅滋事罪。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的金文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案件已逾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当王X及其家属找到她时,她深知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案件受理阶段,金文坚持全面接待王X及家属,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充分告知王X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流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缓解了王X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建立起了信任的委托关系。同时,结合自身企业合规专业优势,她对这起涉企刑事案件提前预判合规风险,为王X提供了兼具辩护与合规整改的初步建议。
在侦查阶段,金文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她及时会见王X,对王X进行心理疏导、法律解释、办案流程介绍、提审过程中注意事项告知等。她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细节,核实证据线索,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为了给王X争取更有利的局面,她指导王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功固定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同时,她推动司法精神鉴定,确认王X案发时狂躁发作、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起诉阶段,金文全面阅卷,与王X进行证据核实,逐字逐句分析案卷材料,精准识别证据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她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牵头与被害人沟通协商,促成王X一方足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同时,协助王X完成认罪认罚程序,夯实全链条从宽基础。她向公诉机关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明确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刑”。
审判阶段,虽然最终未进入审判程序,但金文也做好了充分准备。她精心制定辩护策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核心要点,撰写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辩护词。
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金文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王X犯罪情节轻微,结合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金文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精细化辩护,锁定了自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四大从宽依据,成功避免王X受到刑事处罚,保留了无犯罪记录,消除了前科对王X个人、家庭、工作的终身影响。她也因此获得了泰安市优秀女律师的荣誉称号。她的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以专业协调达成刑事和解,修复了社会关系,实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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