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甲X公司起诉宁波XX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相应利息,并就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XX公司则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认为根据实际施工人申报还有其他付款,且浙江甲X公司诉请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法定期限。律师汪家道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X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对合同中的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保修期等关键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
汪家道律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已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他拥有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还具备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在本案中,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他在审查证据时,不仅仅局限于表面的合同和付款凭证,而是深入比对了多份《工程拨款申请单》,通过分析进度款的累计结算情况,判断付款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他还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准确解读合同中关于竣工结算程序的约定,为后续的利息计算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元。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为43862元,此后的利息以12349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履清之日止),驳回了浙江甲X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请求。在开庭前,汪家道律师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进一步证明了工程结算金额和已付款金额的情况,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保障。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然后对各类证据进行细致比对,包括工程拨款申请单、结算审核定案表等,通过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确定工程结算金额和已付款金额。他还会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计算利息和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汪家道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擅长处理复杂的商事争议,为众多企业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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