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栋律师于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执业第2年时遇到了此案。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执行阶段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在梳理证据链时,王彦栋律师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于是,他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王彦栋律师长期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股东出资情况属于高频漏洞。在他的努力下,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执行案件中,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对股东出资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长期处理复杂民商事执行纠纷的观察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的调查手段,挖掘被执行人背后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对合作方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和调查,降低后续出现执行难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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