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1年11月20日,王某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林某借款25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息2500元。林某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500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45000元,王某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王某拖延还款,还更换了《借条》。2025年6月24日,王某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仍未还款。林某多次催讨无果,案件陷入僵局。
这时,材料送到了来自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彭佩荣律师手中。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尤其是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彭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
彭律师首先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清晰展示了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交付和债务确认。
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彭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指出借款合同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无论借款如何使用,被告都应承担还款责任,有效驳回了被告转嫁责任的企图。
关于利息计算,彭律师注意到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确认了利息,以此为依据向法庭陈述被告应受该确认行为约束。同时,对于“砍头息”问题,彭律师依据《民法典》规定,当庭确认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体现了专业操守,避免了诉讼风险。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245000元,支持双方约定且未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驳回被告“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最终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原告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实现逆转,追回了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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