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道环线改扩建PPP项目的合法运营管理单位XX,经多部门联合批复取得公路收费权,采用自由流技术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然而,一家名为XX的物流运输企业,其名下数十辆大型货车长期在案涉公路行驶,累计欠下数十万元通行费。XX通过多种方式催收,该物流企业却始终拒绝支付,严重侵害了XX的合法收费权益。
王宏亮,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1年执业经验。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刑事犯罪案件处理上有着丰富经验,同时在民商事领域也展现出卓越的业务能力。面对XX的委托,王宏亮律师团队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
本案存在诸多难点,自由流收费作为新型公路收费模式,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成立、收费依据、电子数据效力、催收通知送达等问题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而且被告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要在缺席审理条件下完成完整事实论证与证据闭环。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团队立即开展系统性证据梳理工作。首先,固定省级政府批复、多部门联合通知、PPP项目合同、收费公示文件等全套合法收费依据,以此证明原告XX收费主体适格、标准合法、程序合规。这体现了王宏亮律师对行业规则的深刻理解,明白在新型收费模式下,合法的收费依据是维权的基础。其次,整理门架识别数据、车辆通行流水、行驶影像、欠费清单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通行轨迹与欠费金额链条。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王宏亮律师团队进行分类提取、格式固化、关联比对,解决了新型收费模式下证据认定难题。最后,完善催收记录、短信送达凭证、公告截图、律师函邮寄记录等,证明已充分履行告知与催告义务。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政府定价合同属性、事实服务合同成立、电子数据合法性、欠费事实清楚四大核心要点展开论述,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他准确将自由流收费这一新型模式界定为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服务合同,从合同成立、权利来源、义务履行三个维度构建完整法律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XX经合法授权享有收费权,已通过多渠道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被告XX车辆驶入收费公路即视为接受服务,双方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XX负有支付通行费的法定义务。原告提交的政府批复、PPP合同、门架数据、催收记录等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欠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XX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限期支付欠缴通行费数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XX承担。王宏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此次案件的胜诉更是为他的荣誉增添了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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